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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

一條接近百搭的法例------------用智能電話 或電腦時, 看看會否使自己得益或其他人損失, 就可能犯了這條罪, 例如轉發Whatsapp 或 facebook 老作唱衰某公司, 組織一些快閃整蠱活動,etc 看此無傷大雅, 但很易符合下面其中一個條件, 飲茶面對面講乜都得, 經智能手機或電腦就要好小心, 所以在看似自由的網絡, 反而很多事只可意會, 不可言傳

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IS_IND.nsf/fb2d3fd8a4e2a3264825647c0030a9e1/df83f5afca2832f18825648c0004f12b?OpenDocument

有犯罪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

(1)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
      (a) 意圖犯罪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
      (b)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
      (c)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
      (d)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
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
(2) 就第(1)款而言,“獲益”(gain) 及“損失”(loss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,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;而且
      (a) “獲益”(gain) 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,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;及
      (b) “損失”(loss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,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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